12.3 消防设施


12.3.1 建筑光伏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2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3.3 建筑光伏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2.3.4 建筑光伏系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的有关规定。
12.3.5 控制系统应设置火灾感应装置,发生火灾时可自动或手动切断系统电源。
12.3.6 手提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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